農業機械排氣檢測及收費辦法
農業機械排氣檢測
舉辦日期: 2023-11-30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受理農業機械排氣檢測之申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申請農業機械排氣檢測,應向本中心提出下列申請文件:
一、排氣檢測申請表(附件一,1 份/臺)。
二、農機相關資料表(1 份/臺):出廠/進口年月、型錄等。
三、相片(1 份/臺):左前、右前、左後、右後、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引擎室、排氣管及污染控制元件等。
四、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指定文件。
申請人應於本中心通知之檢測日前七日以電子郵件寄發上述文件予本中心。
申請文件不符合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本中心通知補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第三條 申請人應依農業機械排氣檢測收費標準及說明(附件二)繳納檢測費用。
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不符合第二條規定,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補正不全或無從補正。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或不合法。
三、未依第三條規定繳納檢測費用。
四、申請案件經本中心審核認有疑義,應拒絕其申請者。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檢測前自行於本中心指定位置放置檢測所需設備及待檢測之農業機械,並將其發動至正常工作溫度。
前項指定位置及設備等內容,本中心應於檢測日前一日通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費用。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干擾檢測進行,申請人應自行排除干擾。
第七條 申請人違反前兩條規定,檢測人員得拒絕檢測,已繳納費用不予退款。
第八條 排氣檢測結果表將於檢測完成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郵寄至申請人指定地址。
必要時,本中心得通知申請人並延長期間。
第九條 排氣檢測結果表不得偽造、變造,且不得為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標示、宣傳、廣告。如有違反,行為人應自負
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