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一一二年二月廿三日第十三屆第十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目的:
本中心以促進台灣農業機械化之研究及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地址:
本中心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設立分支單位。
第四條:基金來源及數額:
本中心基本基金由原始捐助人捐助總額共計新台幣壹仟零參拾玖萬伍仟元。 業務經費來源如下:
- 廠商捐贈。
- 政府及有關機關撥款。
- 國內外團體及個人捐贈。
- 基金之孳息。
- 農機性能測定、農機檢測、調查、查證、研究及諮詢服務收費等。
- 其他來源。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業務範圍:
- 搜集國內外農機有關資訊並出版農機有關平面及多媒體等資訊產品。
- 辦理及輔導農機研究與發展。
- 輔導農機廠商現代化之經營與管理。
- 與國內外有關機構辦理農機合作事項。
- 辦理農機學術研討會、講習及訓練工作。
- 接受有關機關或廠商委託辦理農機性能測定、農機檢測、調查、查證、研究及諮詢服務。
- 協助或接受委託辦理農業機械化有關工作。
- 獎勵農機研究與發明及協助辦理農機專利事項。
- 獎勵農業機械化有貢獻的人員。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六條:董事會組成、任免:
- 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七人組成之,其中廠商至少三人、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單位至少三人、農機專家至少三人及民間團體單位至少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由前屆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推選之。
-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民間團體單位代表之董事於任期屆滿前調離現職時,自動失去資格,本中心得洽商原派單位改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董事會權責:
董事會為本中心之最高決策機關,負責決定業務方針,管理財務。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常務董事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第八條:會議:
-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常務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
-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常務董事或由常務董事,推舉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董事長應即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應有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修改、董事之任免、重要財產之處分,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長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九條:監事組成、職權及任免:
-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其中廠商一人、政府機構及公營事業單位一人、農機專家一人,互選一人為監事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前屆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推選之。
- 監事列席董事會,其職權為稽核本中心財務、經費收支、有關業務事項及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會務之推行。
- 政府機構及公營事業單位代表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調離現職時,自動失去資格,本中心得洽商原派單位改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十條:執行機構:
- 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之同意後聘請之。主任秉承董事長之命,執行本中心各項業務並監督所屬人員。業務上有需要時得增設副主任一人及分支單位主管若干人。
- 本中心依業務發展需要,聘僱工程人員,管理人員等若干名,其人數與業務分組由主任於每年提出年度計劃時,報請董事會核定之。年度中如有特別需要人員時,應專案報請董事長核定並向董事會報備。
- 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特約人員或顧問,按擔任之實際工作,致送酬勞。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保管及運用:
- 本中心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基金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庫券。基本基金之動用,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
- 主任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檢具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 業務計畫及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主任得主動邀請有關機構或個人負責或協助辦理,並視實際需要洽請有關主管機構提供配合款項。
- 本中心對外各項服務工作得酌收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業務報告:
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主任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五月底前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中心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及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始得解散之。解散後除依法清算其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處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處理之。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依法呈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轄法院辦理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